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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盐城公积金个人贷款可逐月还

时间:2009-04-02 08:06来源: 作者:乔雪峰 点击:
本报讯(记者施广权)记者从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,今后盐城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,可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,直接抵还其住房公积
  

  本报讯(记者 施广权) 记者从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,今后盐城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,可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,直接抵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每月应还贷款本息额。这意味着,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有了重大调整。

  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运用处处长潘轶介绍,“委托逐月提取还贷”政策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好处,包括: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后,职工账户里的储存余额之和只要大于6个月的月应还贷款本息即可,这样还款就不需要职工跑来跑去;其次,减轻职工的还贷压力,特别是新职工的还贷压力。委托后,职工单位和个人每月缴纳的公积金直接进入账户,职工一年的还贷压力大大减轻;另外,减少还贷人为逾期的麻烦。委托后,职工至少保证6个月内不必为逾期还贷担忧,只要稍加注意,就完全可以避免逾期。

  据了解,申请对象需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、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、借款人配偶、借款人未婚子女(以下均称逐月提取还贷人)。若借款人属未婚的,其父母亦可作为逐月提取还贷人。

  “这些对象必须具备三种申请条件才能办理委托。”潘轶介绍说:一是逐月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,无停、缓缴情况;二是借款人信用良好,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且历史上无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的逾期记录;三是逐月提取还贷人在办理提取还贷申请时,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里的储存余额之和大于6个月的月应还贷款本息额。

    《江南时报》 (2009-04-02 第06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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